众所周知,建筑行业对我国GDP的贡献率很高,解决了大量人的就业问题,上到建筑设计企业,下到建筑工人,还存在诸多合同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就会产生诸多纠纷,在此本篇针对建筑设备租赁的法律保护进行归纳与整理,主要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保护、履行过程中的法律保护做多元化的分析,希望可以对租赁双方起到提示作用以此来降低法律风险。
实际中,社会大众对合同的签订并不重视,甚至到了产生问题时才会想起当初签订过合同或者后悔没形成书面的协议,此时在看协议可能根本就没有对可能会产生的纠纷进行约定或者与当初的意思相违背的情况,因此签订合同可以将法律风险扼杀在摇篮里。
签署合同的并非相对方本人,签字的人并无授权或者超出授权,可能会引起合同被撤销;若相对方是公司,有合同未加盖公章或者公章系伪造等情形。
因合同签订存在的问题会直接引发体现在履行过程中,因此该部分内容在履行过程中具体展现。
1、设备的运输会产生运费,很多工地上还会产生进出场费用,这些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以上款项由谁承担也会成为争议的焦点。
2、设备在运送过程中发生损毁,这也许会是合同履行中造成的最大的损失,该损失由谁承担谁就要承担最大的风险。
交易相对方正常情况下不会一直在工程现场,当设备送到现场时,签收设备的往往是工地上的人,每次签收的人可能又并非同一人,因他们的流动性极大,且与相对方没有书面的雇佣证明,轻易造成无法证明设备已由相对方签收的情况。同时,很多情况下双方没有书面的租赁协议,可能仅有送货单,这更加剧了证明难度,甚至无法确定交易相对方。
1、异议的提出,未及时提出异议或保存书面的材料,会被认定为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发现质量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反馈要求提供解决方案。
2、设备维修、保养,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停运等问题,维修使用的配件品牌、规格是否符合要求,质量是否符合规定,产生的配件费用、人员费用由谁承担,若在操作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该赔偿由谁承担。有些设备还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必不可少又是无法替代的,发生质量问题还会造成其他经济损失。
2、不能返还的应当进行赔偿,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但是因品牌、规格、材质及损耗程度无法明确导致没办法计算出市场价格的,会导致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3、设备使用会产生损耗,如何确认合理使用是很重要的,归还时设备的损耗是否属于合理损耗以及损耗如何赔偿也会成为争议的问题。
1、双方未就款项进行结算,对于应支付的金额无法确定,有些无法根据市场行情报价进行计算,可能导致请求全部无法得到支持。对于履行过程中没有其他书面材料的,甚至权利人连基本的租赁事实都无法证明。
1、合同相对方无履行能力,我方履行完后对方无能力支付款项。相对方的信誉、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是合作前需要了解的情况。
2、支付条件未成就,很多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后工程迟迟无法验收,导致款项无法支付;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后支付款项,因未开具发票导致款项无法支付。
1、未约定违约责任,很多时候向对方违约,权利人找不到赔偿依据,又无法证明己方的损失,就会因此造成巨额损失。
3、违约情形未约定或未约定全面,一旦出现会对己方产生严重不利后果的情形,由于未进行约定,可能无法归为违约情形。
诉讼时效是对债权人的一种限制,可能会导致权利主张没办法得到支持。实践中存在很多碍于情面直到多年后才向权力机构进行主张,但又未保留曾经催讨的证据的情形,这将直接导致败诉。因此在诉讼时效内要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相关证据。
诉讼时效是义务人不主动提及,法院是不会主张审查的,作为义务人,也需要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可能会因为未提出抗辩丧失该权利。
对于管辖的约定,是为了保证公平公正,也为了己方的利益。无论起诉还是应诉,异地诉讼会产生更多的成本,也会产生更多的不可控因素,因此很多时候双方会因为管辖的问题产生纠纷。
本篇依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的2018至2020年3月相关案件统计结果进行归纳分析,其中判决26件、调解35件、撤诉23件,从统计结果来看,该类案件产生纠纷的主要问题在于支付、结算方面的问题。
该类案件产生纠纷,大多是因为款项未支付,未支付的原因有千万种,但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1、催讨不及时,债务人也会推延付款时间,时间拖得越久,催讨就会愈加困难。
2、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在履行前未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进行了解,或者履行过程中未对履行能力进行实时监控,在债务人可能丧失履行能力之前采取措施进行止损。
3、付款条件未成就,这是诉讼中最可能取得胜诉的抗辩理由。有一例判例合同中约定了付款前应开具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判决结果是支持了支持租金的请求,但是因对方并未违约未支持违约金,事实上违约金也可能是很大的一笔收入;还有一例判例合同中约定余款付款条件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这不仅拉长了租金支付时间,更加剧了举证责任,要求支付租金时必须举证证明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根据统计,很多案件部分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甚至还有全部未得到支持的案件,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未及时结算。虽然在上述案件中大部分是取得了欠条、对账单等书面凭证的,但是也存在败诉的情况,以下罗列出结算中出现的主要风险:
2、整个租赁过程中唯一的书面材料是送货单,且送货单上仅有工地上的工人的签字,直接引发举证不能,无法证明合同相对方是谁。统计中,我们发现该种情况在实际中还是十分普遍的,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3、还有一个很大风险就是设备遗失后的赔偿问题,因未约定赔偿方法,又无可参照的赔偿标准,在未结算的情况下,导致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统计中就有一个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的判例。
4、结算时签字的代表人未得到授权或者超出授权的时间、范围,尤其结算时间距离合同签订时间相对来说比较久的情况下,需再次确认授权情况,在一判例中因授权问题导致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结算在设备租赁纠纷中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是款项支付的重要凭证,因此在结算过程中易产生的风险尤其应当注意。
结语: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从合同签订开始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若从一开始就知道风险存在啥地方,我们就可以衡量风险甚至规避风险,这就是本编撰写的最大的目的。同时,风险存在点其实是相对的,同一个点,作为合同哪一方会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具体如何约定和履行仍需要具体看待。
业务领域为民商事法律事务(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刑事法律事务、劳动法律事务。